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雨水收集利用工程规范有哪些强制性条文?

发布时间:2018-10-10浏览次数:2591

 雨水收集4

雨水收集利用工程规范有哪些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?  

1:规划和设计阶段文件应包括雨水控制及利用内容。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。


2:雨水入渗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。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:

 可能造成坍塌、滑坡灾害的场所;

对居住环境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;

自重湿陷性黄土、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。


3: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应独立设置,严禁与建筑生活污水、废水排水连接。严禁在民用建筑室内设置敞开式检查口或检查井。


4:雨水供水管道应与生活饮用水管道分开设置,严禁回用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。


5: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,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,并符合下列规定:

 清水池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内溢流水位,其间距不得小于2.5倍补水管径,且不应小于150mm

向蓄水池补水时,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,且应高于室外地面;


6:雨水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,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、误用、误饮的措施:

 雨水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;

当设有取水口时,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;

水池、阀门、水表、给水栓、取水口均应用明显的“雨水”标识。

7:严禁向雨水收集口倾倒垃圾和生活污水、废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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